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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谐的物业服务关系

2008-4-15 16:53  【 】【打印】【我要纠错

  《物权法》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配合《物权法》的实施,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中引人注目的一个改变是,修改后的《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由“管理”到“服务”,不仅是一个用词的修改,这是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关系的重新定位,它更准确地揭示了这种关系的本质。

  我们习惯上把物业服务企业称为“物业管理公司”,不但百姓这么叫,连政府的法规也是这么用词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因此把自己当成了管理机关,重管理轻服务,把业主当成自己管辖的对象,而把服务则淡化成为仅仅是收费。名不正则言不顺,“物业管理公司”这种措辞本身就是不正确的。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本来就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在彼此平等的条件下协商达成的。对于业主来说,自己亲自打扫卫生,看守大门,修理管道可能不方便,业主出钱请一个有经验的专业公司来打理这些琐事,业主可以过一种更为惬意的生活。但是,如果业主不愿意,他们也完全可以自己管理自己,无需他人代劳。这里绝不存在业主的房子必须要交给一个公司进行管理,业主必须听命于这个公司辖制的天理。

  道理虽然如此,但由于目前我们引进了外来的物业管理的经验,不论是单位以往建设的福利房还是集资房,也不论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现在都由物业公司进行服务管理。可以说,绝大多数的城市居民,已经无法与物业公司脱离关系。

  因此,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物业公司理念的正确与否,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关系是否融洽,对于这个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有极大的影响。完全可以说,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极为重要的基础方面。不能想象,当业主选择了自己的居住环境,购买了新房需要享受幸福和满足时,却要被物业公司管制、欺辱甚至被迫交纳未能享受到的服务费用。

  事实上,目前不少地方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并不融洽,而且有的地方矛盾十分尖锐。在一些地方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冲突,暴力殴打业主的现象相当多见。在兰州,只知管理收费,不提供相关服务的物业公司甚多。有的物业公司连起码的保安也没有,没有提供物业服务,也要收取高昂费用;有的公司经营业主的共有资产,却把收益归于物业公司;有些公司态度恶劣,当出现电梯停运、管道阻塞等故障,业主需要他们解决的时候,却请不到公司的修理人员。长期的多重的矛盾积累,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最终结果是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关系恶化,物业公司连物业费也收不齐全。以此为借口,物业公司更加拒绝提供合格的服务,业主也拒绝交纳费用,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应该说,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如此问题,政府有关部门没有真正发挥指导作用是一个很大的原因。据笔者所知,在我省的某市,物价部门越权审批大量物业收费的批文。这些审批的收费标准都高出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业主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也极大地激化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在一些小区,甚至根本没有注册就成立的物业公司,仅仅是开发商委派的几个人组成的所谓物业公司,也能得到该市物价部门的收费批文。这样的物业公司因为没有注册,连税务发票也不能提供,当业主质疑物价部门批文的合理性合法性时,该物价局的有关人员居然说,不上税还可以省一些钱,减轻物业公司的成本。所以说,有关部门在处理业主和物业公司关系时的立场,是实现和谐物业的关键。

  随着《物权法》和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物业管理公司”的说法将成为历史,但真正把服务摆在首位,建立和谐的物业服务关系,却需要物业公司和政府部门,当然也包括业主们的长期共同努力。

延伸阅读: 建立和谐 物业服务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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