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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采矿权事先必要取得土地使用权吗?

2008-05-13 09:43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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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广东省某地石矿储量丰富。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建筑市场对石料的需求不断增加。为满足市场的需要,立某决定开办一个采石场,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了采矿登记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后,要求提交相关用地的审批手续或者用地合同,否则不予办理登记。请问,申请采矿权是否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答: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由可供开采的矿种和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及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开采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和设备条件。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开采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具备地质环境监测评价资格的机构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采矿权申请人与有关主管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从上述规定可知,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是申请采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申请采矿登记不需要提交相关用地的审批手续或者用地合同。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矿权人可以根据矿山建设的需要,依法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相关用地手续可以在取得采矿权之后办理。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所以,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登记时提交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用地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延伸阅读:申请 采矿权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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