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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的批准及对国有土地的规定

2008-05-20 08:43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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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原依法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用途,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国有土地指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的土地。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和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属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下列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延伸阅读:国有 土地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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