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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辅导: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要点汇总

2008-08-13 09:17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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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按照土地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应当以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为准。需要查询土地登记文件的,受让、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应当提出书面请示。凡符合查询规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或资料。

  为规范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活动,保证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办法》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范围、查询人需提交的证明文件、查询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范围

  1.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查询。

  2.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等。须依下列规定进行查询:

  (1)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3.特殊登记资料,一般不在公开查询的范围内。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程序

  一、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

  查询人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申请表中要载明所查询宗地的具体位置、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其他已知条件、信息,便于土地登记机关按条件查询。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2)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对查询申请的审查

  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查询的宗地在不在本登记区内。申请查询的宗地不在本登记区内的,承办查询的土地登记机关就没有该宗地的土地登记资料。

  2.查询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合法有效。

  3.申请查询内容是否超出了规定查询的范围。

  4.审查查询内容是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属不予受理查询范围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通知查询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准予查询和鉴证。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

  三、查询和鉴证

  查询申请人可以自行阅读或者抄录土地登记查询结果,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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