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项目的产生科学民主。依据项目目标及特点,比利时土地整理可分为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以调整土地产权关系为主要目的和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主要目的的三种土地整理项目。各类土地整理项目可以由政府或20户以上农户提出,由专门的项目队伍多学科人员组成包括农业、土壤、水利、经济、生态、景观、信息、工程等 进行基础调查、规划设计、可行性分析。在这些工作基础上,成立不同利益代表者组成的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讨论,提出论证意见。委员会的一方是官方组成的协调委员会,代表政府处理相关问题;另一方为土地产权代表组成的民间组织。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将项目规划设计与论证结果提交到地区土地局,由部长最终决定是否开展该项目。
土地整理具有完整的规划体系。比利时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体系,逐级引导,以规范土地整理行为。首先是全国性的并由立法支持实施的国土规划,对各区域的土地利用方向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其次是地区性的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地区土地利用布局。在此基础上,各地再编制区域性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最佳土地利用方式。土地整理规划是在土地利用规划指导下的详细规划,是为更好地进行农业利用和实现农村地区的多种功能而编制的田块调整、景观设计和生态保护方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比利时土地整理规划内容包括土地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娱乐休闲用地、景观生态设计等内容,涉及面十分广泛,需要公众参与。因此,一个地区开展土地整理项目时,通常将整个地区的相关部门职能综合起来,做一个包含土地工程、地块调整、水利设施、道路设计、景观设计、休闲娱乐等内容的综合的土地整理规划。
土地整理权属调整充分尊重产权人意愿。土地权属调整是比利时土地整理的核心内容,权属调整的基本原则是以土地使用权集中为核心,充分尊重土地产权人的意愿,不改变土地使用关系,保证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整理前后土地质量不降低、价值不减少。为保证权属调整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在项目实施阶段,专门成立项目执行委员会,采取社会的、技术的、经济的措施来保证权属调整的顺利进行。
启示一:综合的土地整理观
比利时的土地整理从内涵到工程措施都体现了全面考虑经济、社会、生态等多方面的原则,避免因过分强调某一方面而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了土地整理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了土地整理的地位,使土地整理事业长盛不衰。在土地整理过程中过分追求某一目标,措施单一,往往会引起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如在我国江南水网地区,土地整理中为了追求增加耕地面积,将原“桑基鱼塘”的土地利用模式,改造成了单一的耕地利用模式,对原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西北地区在水资源不支持的条件下过度开垦,使土地沙化面积扩大等等。因此,我国土地整理不仅需要在理论方面对土地整理内涵重新进行认识,更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土地整理的综合目标,提高土地整理的综合效益,促进土地整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启示二:以权属调整为核心,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从本质上讲,土地整理就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土地利用状况、土地权属关系进行治理和调整,以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并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充分和有序利用。也就是说,把土地利用中不合理、不充分和混乱的变成有序的、整齐的,使不合理的利用逐步趋于合理化。在我国农村,由于长期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土地经营体制,土地分散于各个农户经营,导致土地使用权主体细碎化。而目前土地整理主要围绕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开展工作,对土地整理的权属关系、土地整理利益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缺少相应的制度安排,目前的土地整理是一种不完全的土地整理,对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贡献较为有限。如何把土地整理和农村经济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比利时的经验,以权属调整、规模化经营为核心的土地整理将是土地整理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启示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比利时在各个时期都非常重视土地整理的立法工作,在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确定的框架下,依法制定土地整理专项法规和区域性法规,细化土地整理的管理。与国外相比,我们的不足之处是缺少土地整理专项法律和与之相协调的区域性法规。由于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只能做出一般性规定,在具体问题上可操作性不强,由此导致在实际管理中,遇到具体问题,处理措施往往无法可依。我国在未来的土地整理,应注重制定土地整理专项法规,健全土地整理的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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