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对于这条规定,立法过程中曾有过争论,有人说不应该限制登记查询的主体,认为既然物权公示,公示就是给大家看的,为什么还要限制查询主体?反对者则认为,虽然公示是给大家看的,但不是给社会上所有的人看的。跟这事没关系的人也让看,就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国外情况也不一致。有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都不限制,谁都可以看。而德国则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查看。后来我们经过考虑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权利人可以申请查询,登记机构应该提供。关于登记收费,国土部门的同志曾认为,没有必要规定得那么细,相关的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就可以了。可现在的《物权法》第22条还是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这个问题老百姓反映比较强烈,所以需要作出一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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