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一般要求:
(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除上述(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5)禁止将不兼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6)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 mm以上的空问。
(8)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1天,于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9)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所示的标签。
(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上一篇:CP对地下水环境的主要影响
下一篇: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