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环境管理措施:我国的《EP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①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③多层地下水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④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⑤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2.地下水环境监测措施: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监测制度,对厂区及周边地下水进行监测。监测布点原则:①以建设厂区为重点,兼顾外围:厂区内可能的污染设施如有毒原料储罐、污水储存池、固废堆放场地附近均需设置监测点。②以下游监测为重点,兼顾上游和侧面。③对地下水进行分层监测,重点放在易受污染的浅层潜水和作为饮用水源的含水层,兼顾其他含水层。④地下水监测每年至少两次,分丰水期和枯水期进行,重点区域和出现异常情况下应增加监测频率。⑤水质监测项目可参照《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可结合地区情况适当增减。监测项目必须包括CP的特征污染因子,如炼油厂监测项目必须包括石油烃、苯、二甲苯等特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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