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建设项目各环境要素专项评价原则上应划分工作等级,一般可划分为三级。一级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深入评价,二级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较为详细、深入评价,三级评价可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其他专题评价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划分评价等级。
具体的评价工作等级内容要求或工作深度参阅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
2.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依据
各环境要素专项评价工作等级按建设项目特点、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因素进行划分。其他专项评价工作等级可参照各环境要素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
(1)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主要包括:工程性质,工程规模,能源、水及其他资源的使用量及类型,污染物排放特点如污染物种类、性质、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等,工程建设的范围和时段,生态影响的性质和程度等。
(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主要包括:自然环境条件和特点、环境敏感程度、环境质量现状、生态系统功能与特点、自然资源及社会经济环境状况,以及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引起现有环境特征发生变化的范围和程度等。
(3)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划。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包括环境和资源保护法规及其法定的保护对象,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保护区规划等。
3.评价工作等级的调整
对于某一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要素专项评价的工作等级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工程污染或生态影响特征及其他特殊要求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的幅度不超过一级,并应说明调整的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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