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城市区域应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⑵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EP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①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②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③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④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⑤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补充】《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规定:
⑴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①若临街建筑以高于(含)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②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a)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b)相邻区域为2类,距离为30m±5m;c)相邻区域为3类,距离为20m±5m.
⑵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上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②。
⑶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根据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噪声区划类型,将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原则和方法同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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