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新标准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吨产品排水量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如《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1992)中,COD排放标准为100~500 mg/L,油类8~30 mg/L,SS 70~400mg/L,吨钢排水量为1.0~20 m3.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COD排放标准为30~60 mg/L,油类3~5mg/L,SS 20~50 mg/L,吨钢排水量为2~5 m3新标准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钢铁企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钢铁工业除了产生铬、锌外,其排放污染物中还含有少量钡、硼、镉、铅、铜、锡、铁、锰、汞、镍、银、硒等金属和非金属物质。《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在选择确定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方面,充分体现了行业排放标准的特点和要求,增加了铁、铜、总砷、总铬、总铅、总镍、镉、汞等污染物控制项目,使标准控制的污染物项目更加全面。
对排放口也作出限制,新标准规定pH、SS、COD、石油类等常规监测项目于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取样,而对于所有的金属、氰化物及总砷这类能够对人类和动植物产生大范围、长时间危害的污染物,则要求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采样,这样更能够严格地控制有毒有害物在环境中的积累和富集,使之在车间内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有毒污染物稀释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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