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定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和指导性规划。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两种类别,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综合性规划要求编写“该规划编制的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专项规划和指导性规划应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一些专项规划也属于宏观的、综合指导性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不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5.编制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
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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