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被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具有强制性,必须强制执行。
3.2在环境监测时,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考试大&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采样位置和采样频率,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规定测试和计算。
3.3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若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时,可制定地方统一分析方法,与之配套执行。
3.4因采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裁定,或指定采用一种国家环境检测方法标准进行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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