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监察工作和环境卫生执法队伍,是城建监察工作和城建监察队伍的重要组成,起始于八十年代初期,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的需要同城市管理滞后,脏、乱、差现象普遍的矛盾进一步加剧,而政府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的事实,客观上提出了组建城建监察队伍,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
198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各地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或城建监察)队伍相继走上街头,实施执法管理,适应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1988年,经批准的国务院“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由建设部负责归口管理,指导全国城建监察工作,正式把城建监察工作纳入了政府工作范畴。1992年,建设部发布了《城建监察规定》(第20号令),这是规范全国城建监察工作的第一部部门规章,它确立了城建监察队伍的法律地位,界定了城建监察工作的性质、归属和基本职责等,成为城建监察队伍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纵观各地城市管理体制的沿革,城建监察工作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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