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权应来自决策主体所拥有的资源产权,也就是说,资源产权是资源管理决策的基础。草海湿地生态系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资源系统,这里所讲的资源产权涉及到土地(包括耕地和林地)、渔业资源、水资源以及以各种珍稀鸟类和植物为主的生物资源。本文仅对土地、水及渔业资源作一简略分析,旨在说明自然资源产权如果没有得到清晰界定,或产权主体虚置,就会导致资源租金散失和资源低效利用。我们知道,在漫长的资源利用进程中,草海湖周围的农民一直是当地各种自然资源的直接占用者,我们在分析资源产权的时候,占用权是一个重要概念,因为在任何资源产权的权利束中,占用权是最实质性的权利,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对资源的投资行为和所得剩余的分配格局。
土地是草海湿地生态系统的核心资源,土地的利用直接影响到整个湿地生态系统,土地制度也是中国农村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对农户的经济行为产生重要影响。显然,1958年和1972年正值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时期,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这一时期的土地是高度集中管理和集体耕作,这种产权安排是远离农户的,可以看成是社区拥有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又明显具有产权主体虚置的特征,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很容易受到更高一层政治决策的影响,社区集体和农户的决策权十分有限,因此制度绩效很低,再加上当时“以粮为纲”的指导思想和特殊的政治环境,出现将草海湖水排干,竭泽而渔的情况也就成为并非难以想象的事情。到1982年,农村已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虽然仍为集体所有,但耕作(占用)权已经属于农民,农户在经济行为方面已经取得初步的主体地位,虽然当时还没有相应的法规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户的土地耕作权应受到充分的尊重。
基于此理,当有关部门决定恢复草海水面时,应该与当地社区组织和农户充分协商,对于耕地被淹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应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从耕地对人口的承载能力考虑,必要时采取农民转产转业甚至是人口迁移策略,并给予农户必要补偿。1985年成立了草海自然保护区,1992年升格为国家级保护区。此间,当地农户与保护区管理处的关系对立,有时甚至发生直接冲突,例如对水位的控制一度争夺得相当激烈,湖滨耕地反复出现被淹没和被复垦的交替情况,保护区管理处的环保宣传很难开展,每到禁渔期,双方的矛盾冲突更为激化。
上一篇:草海环境保护与社区发展的制度框架
下一篇:循环喷洒处理方法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