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根据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并进行管理。
1.2选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位或断面。
1.3按有关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质量检测。
1.4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1.5争议的解决。跨省河流、湖泊以及大气传输引起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方面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环境保护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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