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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高频考点:施工发现文物报告

2019-04-15 11:3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在当前阶段,考生们应该已经学习过了一遍教材,对教材中的考点知识点有了一个基础的了解。现在考生们需要的是对重要考点知识点的归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纳和总结。

建设工程教育网为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生们整理汇总了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重要章节的精华考点知识点,以下内容均为重点,快拿小本本记下来!

二建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高频考点: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频分析】★★★★ (2017、2016、2015、2014年考点)

  【考点精讲】

  一、对工程范围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省级文物部门组织抢救发掘,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二、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1.在进行建设工程、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部门;

  2.文物部门24小时赶到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三、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发现我国水下文物及时报告文物部门;已经打捞出水的,及时上缴。

  四、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由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刻划、涂污或者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毁损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4.无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作的,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出口水下文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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