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结构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涂装材料和紧固件等应具有质量证书,必需合适设计要乞降现行尺度的划定。
2、进厂的原材料,除必需有出产厂的出厂质量证实书外,并应按合同要乞降有关现行尺度在甲方、监理的见证下,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样、磨练和验收,做好搜检记实。并向甲方和监理供给磨练陈述。
3、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原材料出缺陷,必需经搜检人员、主管手艺人员研究措置。
4、材料代用应由制造单元事先提出附有材料证实书的申请书(手艺审定单),向甲方和监理报审后,经设计单元确认后方可代用。
5、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熔烧过的焊剂以及生锈的焊丝。用于栓钉焊的栓钉,其概况不得有影响使用的裂纹、条痕、凹痕和毛刺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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