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大电流起弧引燃试验
本试验用来检验样品在大电流起弧条件下的可燃性。
用一对试验电极以及可变电感性阻抗负载,与交流220~240V,0~60Hz的电源串联进行该试验。引燃受试样品的飞弧平均数量对于V-0级材料不应少于15,对于其他材料不应少于30。
2.4.3灼热丝引燃试验
检验样品的可燃性。试验开始时,电路被通电以使电流通过热丝产生0.26(1±4%)W/mm的线性功率密度,试验将继续到试验样品引燃120s止。当引燃发生或已经通过了120s时,中断试验并记录试验时间。
对于绕线部分已经熔融但仍未引燃的样品,则当样品不再和所有热丝紧密接触时,试验应中断。
2.4.4灼热燃油试验
也是检验样品的可燃性。
将一个有完整防火防护外壳底部的样品,牢固地支撑在水平位置上。在该样品的下面约50mm处放一浅平底盘,盘上铺上一层大约为40g/㎡的漂白纱布。
取一个带有浇注嘴和长勺把的金属小勺,在试样上的开孔上方约100mm处,以大约1mL/s的流量,将勺中的灼热油全部平稳地倒入该图形开孔的中央。
在这两次试验期间纱布不应被引燃。
2.4.5材料的可燃性试验
按如下项目分别进行。
2.4.51V0,V-1或V-2级材料的可燃性试验
先检验样品的可燃性级别,然后选取该材料或组件的10个样品,放至试验火焰上,任一样品上火焰燃烧的持续时间,对V0级不应超过10s,对V1级或V2级不应超过30s.
2.4.52HF1,HF2或HBF级泡沫材料的可燃性试验
先检验样品的可燃性级别,然后将一个样品平放在钢丝网上,样品的一端与钢丝网的上弯端相接触(对组合材料的样品,应将其泡沫塑料的一面朝上放置)。将样品放至试验火焰上,灯焰应移到样品的下方停留60s,然后将灯焰移开。
此后,应在另外9个样品上重复进行本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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