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水文
1.水文条件
主要指地表水体,如江、河、湖泊、水库等对建筑场地及工程建设的影响。这些水体,不但有时可选作水源,而且在水运交通、改善气候;排水防洪、稀释自净污水,美化环掉等方面发挥着作用。但某些水文条件,如洪水侵患、年水量的均匀性,流速变化、水流对河岸的冲刷及河床的泥砂淤积等,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而有必要对水体的流量、流速、水位等水情资料进行调研分析。
2.场地排水条件
场地地表高差变化决定了地表径流方向。
进行场地设计,必征考虑场地排水的声向及坡度,排入水体,排入点的位置、高程、以及允许排入的水量、水质要求等,事先对场地的排水方案进行研究并选择。卤此,还应考虑到地形上方汇水流经场地的可能与处理,以及场地因地形变化需从不同方向向外排水的问题等。
3.水文地质条件
系指地下水的存在形式、含水层厚度、矿化度、硬度、水温及其动态等情况。
其中与场地设计最直接的就是地下水位,如果过高将不利于工程的地基处理及施工条件,必要时可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地下水常被选定为取水水源,但应注意水质污染等问题。地下水的盲目过量开采,可能引起地下水漏斗的出现,甚至引发地面沉降、江、海水倒灌或地表积水等,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4.场地防洪
(一)洪水发生的可能
如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洪水频率(系指某一程度洪水发生的可能性,如百年一遇、五十年一遇等,洪水起始时间、持续时间、淹没范围等。
(二)洪水的成因
应根据降水情况、汇水面积等进行具体分析,并研究其成因及排除方式与可能性等。
所在地区及建筑对防洪的要求,标准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城市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城市的重要性和人口数量按下表确定
表4-13
等级 | 重要性 | 分农业人口(万人) | 防洪标准[重现期(a)] |
I | 特别重要的城市 | ≥150 | ≥200 |
II | 重要的城市 | 150~50 | 200~100 |
III | 中等城市 | 50~20 | 100~50 |
IV | 一般城镇 | ≤20 | 50~20 |
(1)城市可以分为几部分单独进行防护的,各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重要性、洪水危害程度和防护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按上表的规定分别确定。
(2)位于山丘区的城市,当城区分布高程相差较大时,应分析不同量级洪水可能淹没的范围,并根据淹没区非农业人口和损失的大小,按上表的规定确定其防洪标准。
(3)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当需要防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时,其防洪标准可取上表规定中的较高者。
(4)位于滨海地区中等及以上城市,当按上表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在《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92中,对防洪标准还有更细致的划分(表4-14)。
城市等别 | 防洪标准(重现期1年) | ||
河洪、海潮 | 山洪 | 泥石流 | |
一 | ≥200 | 100~50 | >100 |
二 | 200~100 | 50~20 | 100~50 |
三 | 100~50 | 20~10 | 50~20 |
四 | 50~20 | 10~5 | 20 |
2.海潮系指设计高潮位;
3.当城市地势平坦排泄洪水有困难时,山洪和泥石流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该规范还指出:
(1)对于情况特殊的城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防洪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2)城市分区设防时,可根据各防护区的重要性选用不同的防洪标准;
(3)沿国际河流的城市,防洪标准应专门研究确定;
(4)临时性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以重现期在5~20年范围内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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