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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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案例分析讲义精华汇总(25)

2010-09-17 17:58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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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环评建议课后习题

  1、本项目工程分析的项目组成除案例中所列外,还应列出哪些设施?为何需要列出?

  (1)还应列出储运工程、行政生活设施。

  (2)主要的目的是以便于对全部工程内容进行污染分析,不至于遗漏污染源。

  2、本项目非正常排污工况有哪些·其重点分析内容有哪些?

  (1)非正常排污工况包含各种环保设施(焚烧炉、污水贮存池、活性炭吸附设施、氨回收设施、洗气塔和吸附塔等)在点火开炉,设备检修,原燃料中毒性较大成份含量波动,净化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的设备、管理事故排放等情况。

  本项目的无组织泄漏主要发生在装料和卸料过程中。

  (2)其重点分析:非正常工况产生的原因、可能性、频率以及相应处理或处置措施,分别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源进行分析。

  3、本项目工程分析除应给出总物料平衡算和各装置的物料平衡外,还应进行哪些物料的平衡计算?其目的是什么?

  (1)还应进行有毒有害物料的平衡计算,如吡啶、氯甲烷、液氨、液氯、氰化纳等。

  (2)其目的是说明有毒有害物料流失方向和途径,为污染防治措施提供数据,从而降低有毒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本项目焚烧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有哪些?焚烧炉的烟囱高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达到排放标准是否一定合理?如何确定其合理的高度?

  (1)焚烧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有NH3、NOx、HCl、SO2、悬浮颗粒物。

  (2)焚烧炉的烟囱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本项目的工艺废水焚烧系统的焚烧量是7000~8000kg/h,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要求,焚烧量大于2500kg/h时,烟囱最低允许高度是50米。(当然本项目是1996年环评时,该标准还未出台)

  (3)达到排放标准不一定合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不仅对烟囱高度有限制,对排放浓度也有限值。如果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但烟囱高度不够,其进入大气层后,抬升高度不够,不利于扩散,可能很难满足评价标准的要求。

  (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要求:焚烧炉排气筒的高度按焚烧量(kg/h)和废物类型确定。如果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新建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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