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大纲的要求:
1.掌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2.掌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级;
3.掌握污染物按性质及控制方式进行的分类;
4.掌握污染物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要求。
5.熟悉监测频率要求;
6.熟悉新、改、扩建项目按年限执行不同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有关规定。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要内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标准分级(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2.1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2.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2.1和2.2的规定。
2.5GB3838中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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