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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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案例分析讲义精华汇总(7)

2010-09-17 17:35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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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29 2003-01-01)

  熟悉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08-29 2002-10-01)

  熟悉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及水运资源时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10-28)

  熟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的行为(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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