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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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技术导则与标准考前辅导资料精选(13)

2010-09-17 11:58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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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纲的要求是:

  1.掌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2.掌握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3.熟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指标体系;

  4.熟悉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

  5.熟悉监测采样时间与频次;

  1.关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1概述: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

  1.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1.3名词术语:

  1.3.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设施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1.3.2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1.3.3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1.3.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1.3.5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1.3.6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

  1.3.7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

  1.3.8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露天煤场和干灰场属无组织排放源。

  1.3.9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1.4指标体系: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

  ⑴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⑵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⑶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制。

  2.排放速率的标准分级

  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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