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纲的要求是:
1.熟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2.熟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
3.熟悉一类区域禁止新建的锅炉类型;
4.熟悉新建锅炉房烟囱高度的有关规定;
1.标准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适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
2.1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2.2本标准中区域的划分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一致。
2.3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Ⅰ时段指2000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指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3.一类功能区新建锅炉的规定
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
4.烟囱高度的规定
新建的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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