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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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辅导资料(20)

2010-09-17 09:24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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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划审批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0条规定: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规划审批机关的违法行为

  在审批规划时,违法批准了应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违法批准了应依法做环境影响评价、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

  2、违法结果:没有造成评价严重夫实的结果

  3、违法责任:由规划审批机关直接负责该规划审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与该规划审批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是审批机关中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对违法审批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直接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法审批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视违法情节,对违法人员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视违法情节,对违法人员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监察决定或建议,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本节考纲重点:

  ( 1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 2 )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

  ( 3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建设项目:凡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活动方式均是。建设项目可以按照不同的产业划分,例如工业、水利、交通、机场等;可以按照项目类型划分: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按照投资主体分:内资项目、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等。

  本章应区别于第二章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区别规划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但是建设项目则是以影响程度作为分类管理的标准

  09版与08版的区别是修订了有关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的部分。

  一、分类管理的原则

  分类管理的核心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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