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29 2003-01-01)
熟悉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08-29 2002-10-01)
熟悉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及水运资源时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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