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指法人存续期间,由于种种原因而发生组织上的或者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或者将现有的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分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
企业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合并到一个现有的企业法人中去,或者将某个企业法人分成若干部分,并人其他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变更的其他情形,还包括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变更,等等……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依法被撤销。指法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撤销。前者例如没有存在必要的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依照法规或者行政命令被撤销;后者例如法人违反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其他利益和他人利益,被主管机关停止营业并吊销执照。
2.解散。指法人因其成立目的的事业的达到、法人成员的决议、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而自动终止。
3.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法人因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或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经法院审理后,可宣告破产。法人宣告破产后,其法人资格自然归于消灭。
4.其他原因。如爆发战争、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等等。
法人的终止程序因为终止原因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依法被撤销的法人,经有关部门宣告撤销而终止;被解散的法人,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核准后终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人,经法院宣告破产而终止。《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法人的清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企业法人自行决定解散的,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二是企业法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有关机关包括财政、审计、工商、税收、银行、劳动等部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其清算组织的成员还应包括该企业审批部门的代表。清算组织,是从事法人清算活动的组织,如清算组、清算委员会等。
法人的清算属于非经营性活动,在清算阶段,法人仅具有清算必要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进行以清算为目的的活动。《民事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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