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土地代理人 > 复习指导 > 正文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4)

2010-09-17 09:0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三)法人的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凡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将对自己行为造成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在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和自然人一样,各个法人之间具有平等一致的民事权利能力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C.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发生和消灭的时间是一致的
  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

  四、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指法人开始取得法人的资格。《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所以,法人的成立,指社会上存在的人合组织体或财产组织体,开始具有法律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法人的成立,不同于法人的设立。法人的设立,指为了法人的成立而进行的筹组、创办的活动。成立必需经过设立,但设立未必都导致法人的成立。

  (一)企业法人的成立

  《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不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凡具有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及设立的条件等,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即取得法人资格。分述如下:

  1.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

  2.国有企业法人有时候须依行政法令或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设立,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一般经国家机关审核批准。

  3.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自该日起取得公司法人资格。

  (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设立的法人。《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对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程序有三种规定:第一种是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第二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第三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只有经核准登记后,自登记之日起,才具有法人资格。第一、二种作法,为特许主义,即法人的成立,须经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第三种为行政许可主义

  (三)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

  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织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社会组织。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社会团体的设立也依是否需要登记而分为两种设立程序。对具有法人条件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从其依法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这是采取特许主义;对于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办理法人登记之日起,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延伸阅读:法人 概念 特征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