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人的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凡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将对自己行为造成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在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和自然人一样,各个法人之间具有平等一致的民事权利能力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C.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发生和消灭的时间是一致的
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
四、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指法人开始取得法人的资格。《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所以,法人的成立,指社会上存在的人合组织体或财产组织体,开始具有法律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法人的成立,不同于法人的设立。法人的设立,指为了法人的成立而进行的筹组、创办的活动。成立必需经过设立,但设立未必都导致法人的成立。
(一)企业法人的成立
《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不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凡具有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及设立的条件等,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即取得法人资格。分述如下:
1.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
2.国有企业法人有时候须依行政法令或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设立,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一般经国家机关审核批准。
3.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自该日起取得公司法人资格。
(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设立的法人。《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对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程序有三种规定:第一种是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第二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第三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只有经核准登记后,自登记之日起,才具有法人资格。第一、二种作法,为特许主义,即法人的成立,须经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第三种为行政许可主义
(三)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
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织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社会组织。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社会团体的设立也依是否需要登记而分为两种设立程序。对具有法人条件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从其依法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这是采取特许主义;对于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办理法人登记之日起,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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