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均田制
自东汉黄巾起义(公元184年)至北魏孝文帝太和元年(公元477年)实行均田制。均田制历经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及至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为宰相,实行两税法时,均田制结束。
均田制是将土地分为露田和桑田。露田栽种普通作物,是日后需上交的土地;桑田则是种植桑树、榆树、枣树等经济作物的土地,是永业田,无需归还。均田制是与户籍制相结合而实施的。当法制健全、执法严格时,分田、收税等工作都井然有序。若政治腐败,则人民赋重役繁,百姓苦不堪言,且贪官污吏滋生,均田制就不复往日的功效了。
3.土地私有制的恢复和巩固
均田制失败之后,土地私有制恢复。农民收入中除了必须支付赋税外,还须支付地租而且地租大大高于赋税。在恢复后的土地私有制状况下,“开元之初,已不能制,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恣行并吞,莫瞿章程。贫弱之人,不克保其田业。相沿既久,为弊渐深。驯至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有田者坐食租税。京畿田亩税五升,而私家收租亩一石。私租之重。二十倍于国课。……小民重困,衣食不继,而富豪显宦则侈泰自若。”
这种土地私有制持续的时间很久,直至明清时期,达到私有制的顶峰期。
明代土地关系仍沿用宋制,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同时并存。其中,屯田是明代国有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当时的屯田有军屯、民屯、商屯、戌罪屯、赎罪屯等。同时,皇亲、贵戚、宦官等占有大量庄田,出现了大地主阶级土地所有权。
清朝建立后,清朝皇室、八旗宗室、八旗官兵通过执行圈地令强占土地作为诸王及八旗兵丁的私产,即“旗地”。同时,清朝仍沿用宋元明的旧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和屯田制。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变迁,官田、屯田渐渐为官吏、地主、商人、高利贷者所收买或侵占。因此,私有土地权日益扩大。
4.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近代土地所有制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
(1)国有土地进一步私有化。鸦片战争以后特别是辛亥革命以后,官地、旗地的典卖现象很普遍,原来掌握在封建国家、皇室、贵族手中的土地已逐渐转移到私人即地主手中。这种官公田的转化,扩大了地主私人占有土地的范围,强化了地主制经济。
(2)地主阶级构成发生变化,土地私有更集中。军阀官僚地主和商人高利贷地主的比重增大,大地主阶层不断扩大,中小地主日趋没落。太平天国革命失败以后,出现了一批镇压农民革命的大军阀官僚地主,如湘军头子曾国藩、淮军首领李鸿章等。辛亥革命后,在各派军阀割据及统治下,又出现大批军阀官僚地主,如北洋军阀头子袁世凯、段棋瑞和张作霖等都占有万亩以上的土地。后来的新军阀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上台后也很快成为全国最大的地主。
(3)帝国主义在我国的占地具有殖民地的性质。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国家在我国划分“势力范围”,占据城市土地为“租界”。此时的土地制度已带有殖民地的性质。
综上所述,土地所有制度的变迁是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当时的人口与土地之间的矛盾应运而生、应时而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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