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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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土地估价师《基础与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10-10-28 11:17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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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2001 年10月27日起施行。

  2、重要条文

  (1)房地产开发经营综合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2004年4月,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提高到3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2006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建设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总投资2亿元,则该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万元。(2007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试题
  A.4000
  B.5000
  C.6000
  D.7000

  答案:A
  解析: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提高到35%。2亿元×20%=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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