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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基础与法规》:股份发行和转让

2010-10-28 11:30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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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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