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指法人存续期间,由于种种原因而发生组织上的或者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组织上的变更,包括分立、合并;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的变化,则包括法人的名称、住所、资产、经营目的、法定代表人的变化等等。法人的变更,直接影响到企业法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涉及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或者将现有的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分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第一种情况为创设式分立,被分立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产生新的企业,如果新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则可以依法成立新的法人。第二种情况为存续式分立,原来的企业法人本身不消灭,如果新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则可依法成立新的法人。
企业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合并到一个现有的企业法人中去,或者将某个企业法人分成若干部分,并入其他的企业法人。第一种情况为新设合并,原有的企业法人消灭,产生新的企业法人;第二种情况为吸收合并,被合并的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而存续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还存在;第三种情况下,两个法人都存在,只是其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法人变更的其他情形,还包括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变更,等等。这些变更,都要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不生法律效力。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 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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