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上一节,我们刚说了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这个概念中我们明显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系、本身不具备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1)当事人主体平等;
(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
(3)与主体不可分割。人身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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