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设的。如果设立监护的客观情况消失,或者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则应当终止,监护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诉讼终止两类。
1.自然终止 指设定监护人的客观情况自然消失,从而导致监护的存在已无必要,监护随之终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死亡,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的精神病人恢复精神正常,从而变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诉讼终止 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由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诉请法院撤销原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从而导致监护终止。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人,而是取消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六、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
(一)户籍和居民身份证
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公民出生后,依照我国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向国家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户籍登记。户籍登记可以确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起始、终止的时间,可以确定公民的姓名、亲属身份等。
居民身份证,记载着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住所、出生时间等,也是个人身份的有效法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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