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民事义务不问义务人意思如何,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更、抛弃;如果不予遵守,则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和制裁,这也符合一般的法律义务的性质。但民事义务与一般的法律义务所不同的是,这种义务通常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它处于具有平等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事义 务的本质,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一种不利益。
民事义务所特有的分类是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消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相邻关系中当事人的容忍义务等。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般认为,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是性质上存在区别的两个概念。民事义务是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行为。而民事责任则是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时所应当受到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它是为了确保民事义务得到履行而设置的措施,是义务人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必然后果。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的方式很多,其中绝大多数属于财产责任的性质,如赔偿损害、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等。这是由民法的任务和调整对象所决定的。我国民法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其中尤以财产关系为重,这就决定了必须用财产性质的方法来调整。但是我们也不排除在民事责任中还有一部分属于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3.民事责任的范罔是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 民事责任的这一特征,反映了它的补偿性和复原性。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功能不同,它主要不在于惩罚违法行为人,而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因此民事责任的范围是与损害的范围相适应的。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在于使受害人恢复原状,受害人有多大的损害,违法行为人就应负多大的责任。但是受害人不得通过民事责任制度谋得不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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