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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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点——海洋环境保护法(1)

2011-04-14 11:21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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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

  §6《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

  本章考纲要点: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2)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

  (3)了解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4)掌握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5)掌握禁止、严格限制或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废液或废水的有关规定;

  (6)掌握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废水的规定;

  (7)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公布,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二、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

  《海防法》第95条

  1、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2、内水: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3、滨海湿地: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4、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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