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地环节协议出让的一般程序
(1)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协商,签订意向书;
(5)公示
(6)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7)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8)办理土地登记和资料归档。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2)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用地条件的,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4)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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