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中标人后,出让人应当当场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竞得人的名称、地址,拍卖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协议出让达成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竞得人交付竞得宗地,并向竞得人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竞得人开发建设期间使用土地的凭证。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出让结果公告
为保证公开性,便于社会监督,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协议出让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内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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