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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第三章(4)

2011-04-18 09:53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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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一定的因素构成。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我国民法学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概括为主体、内容、客体三项。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不能缺少这三者,任何一种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必须有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参加,才能在主体之间建立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可缺少的一个要素。

  在我国,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的主要有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关于非法人组织是否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在民法学说上是存在争议的,本书认为这些组织既不属于公民,也不属于法人,而是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一种民事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和性质直接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居于主导地位,实际上它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的法律表现。它也是我们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根据。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互相对立又互相联系。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又是他方的权利;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实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予以限定。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标的,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客体都有可能不同,除了物,还有可能是行为(如承揽合同的客体)、权利(如权利质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如知识产权的客体)和人身利益(如生命健康权的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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