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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资料:土地借用权的取得

2011-04-18 09:42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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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借用权的取得

  土地借用权只能通过合同方式取得。土地借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报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土地借用权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爱护借用物;

  (2)期满返还标的物;

  (3)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4)借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抵押。

  (四)土地借用权的消灭

  土地借用权的效力

  土地借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所借用土地并由此获得收益的权利。此外,土地借用权人还享有以下几种优先权:(1)续借权,即可以在借用期满时,经出借人同意而继续借用该土地;(2)承租权,即可以在借用期间或者期满时,通过与出借人达成协议,将借用关系转变为租赁关系(如为国有划拨土地,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3)购买权,即经出借人同意和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将借用的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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