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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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雅安市物业管理师考试报名时间为5月10日-6月10

2011-05-31 17:18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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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一级建造师物业管理师等五项考试报名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及有关考试报名人员:

  2011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2011年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2011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已开始,请通知需报名考试的考生登陆四川人事考试网(网址:www.scpta.gov.cn)按程序报名。

  引智与专家职称科咨询电话:0835--2224855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835--2227020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1〕17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举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9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1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2011年度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11年9月17-18日举行。

  9月17日上午9:00-11:30考《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16:30考《物业经营管理》。

  9月18日上午9:00-11:30考《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下午14:00-17:00考《物业管理实务》。

  二、报考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1.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2.在2006年10月底前,符合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中有关考试报名条件,并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在申请参加2010年首次举行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相应科目,应试科目合格,即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1)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第1条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参加1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1次通过。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一)报名时间

  我省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11年5月10日至6月10日,资格审查和相片质量审查时间定于2011年5月10日至6月12日,缴费时间定于2011年5月10日至6月13日,现场打印发票时间定于2011年5月10日至6月20日。

  (二)报名程序

  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现场资格审查和现场打印发票的方式。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先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进行网络注册,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报名。

  1.签订《四川人事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报考者在填报基本信息前须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承诺自己所填报的所有信息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并自觉遵守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2.选择是否免试部分科目。报考者如果符合文件有关条件需免试部分科目的,请选择“免试部分科目”进行报名。

  3.确认档案号。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模式,档案号是成绩滚动管理的依据,非2011年新参考人员,应直接到网上查询档案号并完成网上报名和缴费事项。如果在网上查询不到自己的档案号,请及时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查。否则其成绩将无法进行滚动管理,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4.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写《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名基本信息表》的各项内容。

  5.上传相片。报考者按网络提示上传相片,相片为报考者近期的免冠照片,文件为JPG格式,大小应在16K至30K之间。

  (三)资格审查

  1.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仍按属地划分进行。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所填报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且相片成功上传后,再于2011年5月10日至6月12日上网自行打印本人所填报的《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签字和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公章后,持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相关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原件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人员应在《报名表》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全部报考人员《报名表》须清点整理,于报名结束后集中送市州考试机构备查。对所有报考人员,各资格审查部门还须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管理信息平台(简称考务通)进行网上资格审查确认。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人员,应说明理由,对相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考人员重新上传。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四川人事考试网。

  3.资格审查要落实责任制,做到谁复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各市、州职称工作部门和考试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资格报考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严肃处理。

  四、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和《物业经营管理》科目为客观题试卷,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为客观题与主观题混合试卷,使用专用答题卡作答。监考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提醒考生: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应考时,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六、准考证号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编排。考生可于考前一周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打印本人准考证,并认真核查准考证上各项内容,仔细阅读考场规则,按要求准备考试用品。

  七、考点考场设置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规划。考生凭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时,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考座,违者按违纪处理。

  八、考试报名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767号文件的规定,《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和《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为每人每科75元,《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管理实务》2个科目每人每科80元。考生资格审查通过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网上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打印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发票。

  九、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教材发行等有关事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发文通知。

  十、各地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制,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严肃处理。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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