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前预测题(一)

2011-05-12 11:07 来源: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1.下列哪种气体不属于向大气排放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A.转炉气
  B.电石气
  C.恶臭气体
  D.电炉法黄磷尾气

  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  )年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A.5
  B.4
  C.3
  D.2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  )审批。
  A.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当地政府
  C.国务院
  D.行业主管部门

  4.下列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和要求,说法正确的是(  )。
  A.焚烧处置适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具有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
  B.有满足要求的防渗层,产生少量的二次污染是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须满足的条件之一
  C.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组分和能量的危险废物
  D.易爆危险废物也可用焚烧处置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 )机关。
  A.审议
  B.审查
  C.审批
  D.审核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一定由国务院批准的是(  )。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B.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C.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D.征用基本农田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  )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A.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B.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C.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D.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8.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  )。
  A.予以警告
  B.限期治理
  C.收缴排污费
  D.关闭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三同时指的是(  )。
  A.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B.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C.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D.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E.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10.(  )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数量较多,占有重要地位。
  A.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B.环境保护基本法
  C.环境保护单行法律规范
  D.环境标准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