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
1.确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范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的范围是指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
2.选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标准
验收监测与调查标准选用的原则
①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若环评未作具体要求,应核实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执行标准
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③建设项目环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率;处理设施;环保设施进、出口处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放筒高度。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④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标准。未作明确规定者,优先选用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⑤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且行业排放标准具有执行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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