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管理
2004年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4月1日实施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1. 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目的
2. 申请报名考试条件
3. 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主要规定
“三个文件”
第五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评价单位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行为(4种)
处罚:降低评价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双罚原则)。
评价单位“五种行为”处理规定: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降低评价证书级别或吊销评价证书。
“双罚原则”——评价单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评价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