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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第五章(8)

2011-08-05 09:22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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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间使用者若以营利目的需使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部分空间,为实现土地空间的充分有效地利用,发挥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价值,应于立法中予以确认。但需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平等协商,土地使用权人放弃该部分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的,空间使用者应当依约支付补偿。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有偿转让空间使用者。

  六、立法中应明确规定空间使用权取得的登记程序以及空间范围的确定方法

  因空间使用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权利直接的客体范围,还及于多层次的立体空间。为了充分利用土地空间,在已经设定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的土地上仍可以设定空间使用权,由此产生土地所有权人与空间使用权人、空间使用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之间平面或立体的相互关系。而权利人利用的空间必须是特定的,不能延伸至他人所享有的、使用的空间范围。因此,立法规定空间使用权取得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空间使用权证书,通过“公示”,使公众得知该空间上权利的存在,既可保护权利人,又可维护土地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使社会经济生活安定。

  “空间”虽为立体,其宗地范围能够通过三维空间坐标确定。为了减少纠纷,明确各自的权利归属,立法宜规定空间使用权证书中应当明确记载空间使用权人享有使用权的空间六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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