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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第五章(4)

2011-08-05 09:18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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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的经济增长导致了严重的交通拥挤、能源浪费、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台湾发展了大众捷运系统,并于民国77(1988)年7月1日颁布了《大众捷运法》。该法第19条规定了空间权,“大众捷运系统主管机关因路线工程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其土地所有权人、占有人、使用人不得拒绝,必要时得就其需用之空间范围协议取得地上权,协议不成时,准用征收规定取得之。但应择其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支付相当之补偿。前项土地因路线之穿越致不能为相当之使用时,土地所有权人得于施工之时起至开始营运后一年内请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主管机关不得拒绝。前项土地上空或地下使用之程序、使用范围、界限之划分登记、设定地上权、征收补偿之审核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台湾有学者建议在民法物权编修订时,建立空间权立法,或在土地法的修正中,增订立体空间地权的相关立法。

  通过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得出:

  1.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德国、日本,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美国、英国,都曾采纳过土地所有权传统观念即绝对土地所有权理念。然而,因经济的发展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且科技的进步也促使了开发利用空间的需要,土地所有权延伸至无限空间的观念和做法损及社会公共利益,土地私有制国家才开始对土地所有者享有土地上、下空间绝对的、排他性的支配权加以限制。两大法系的不同在于,法国、德国立法中无空间所有权的明确规定,只是通过赋予“他人对空间的无害利用权”,限制土地所有权人的空间所有权;而英美法系国家在理论上创设了发展权制度,认为私有土地所有权可按垂直立体空间分割处分,归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并于判例承认土地空间可以单独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2.虽世界各国立法均未使用“空间使用权”抑或“空间地上权”的称谓,但已存在空间权制度,尤其是空间使用权制度已日趋完善。法国限制土地所有权人对空间的所有权,从而承认了他人享有该空间的使用权;德国在立法中将地上权的客体范围由“土地地表”扩展至“他人土地的上空及地下”,使空间地上权制度得到改善;《日本民法典》第269条之二可谓“空间地上权”的最为完善的成文法规定,明确地将地下或空间作为地上权的标的,确立“区分地上权”;在美国现实生活中,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上空分割让渡、租赁而由他人享有使用权的情形普遍,早在1922年就有了“空间让与与租赁的成文法”,甚至在有的州已有了以“空间权”命名的立法。因空间作为不动产,可以予以处分,他人自然可以取得空间的使用权。可见美国虽属判例法国家,但有关空间权制度的成文法也相当发达。

  第三节 我国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及相关立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增长迅猛、城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凸现,尤其是我国粗放型的城市发展模式使城市范围在地表上无限外延,与土地资源稀缺的矛盾更加突出。合理利用空间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借助于先进的建筑技术开发利用空间的事实已非罕见:大城市中立交桥增多,甚至出现高架桥;立体停车场已经出现;地下铁路不断扩展。如上海的人民广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车库、商业街,地表则用于绿化;北京西单地下文化广场的建立也体现了对土地立体空间的利用。

  调整空间权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大陆尚属空白,仅存在规范空间利用的单行法规,如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各地也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等,对平战结合的原则以及地下开发应当考虑防灾需要等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需要细化才具备可操作性;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专章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相对于我国空间利用的现状及未来开发利用空间的可能性,这些法律规范仍显不足。

  目前我国日益重视对空间的开发利用,无论是实务部门还是学术界,正在进行着关于空间权的立法或者理论研究。《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分别于第198、232、264条规定了空间基地使用权、空间农地使用权、空间邻地使用权,在空间权立法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为规范深圳市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界定地下空间产权关系,起草并申报了《深圳市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条例(送审稿)》,将利于填补我国在地下空间开发使用和产权问题上的立法空白;上海市同济大学地下空间中心从建筑技术角度进行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可行性研究;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立法研究课题组已起草了《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为规范上海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奠定了法律基础。在我国,诸如此类的理论研究及立法探索为“空间权”专门立法的出现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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