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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复习:污染物排放标准(2)

2011-10-13 15:00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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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概述

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

(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熟悉本标准的指标体系;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

(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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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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