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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资料:相关知识篇(2)

2011-10-17 10:20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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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悉:基本原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

  (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为自己庙宇权利义务;

  (3)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办法;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还可以自愿确定处理合同纠纷的准据法。

  3、等价有偿原则:

  (1)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取得利益,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外,均应当支付一定的代价;

  (2)双方的利益和负担应当大体相当,即等价。当然,等价不绝对的相等,而只是说,不应当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致害方应当给予相当的补偿。

  4、公平原则:

  (1)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

  (2)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对造成损失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损失;

  (3)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合理;特别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更应当本着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进行妥当的自由裁量。

  5、诚实信用原则:

  (1)任何民事主体要对他人讲究信誉,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任何人应当充分生产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加害于他人。也就是说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6、公序良俗原则: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公民、法人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事权利,实现并享受自己的利益,同时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

  (2)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进行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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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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