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1.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或转租;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
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宅基地变更
1.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向所在的村民小组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3.出卖或出租建房用地的,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没收全部所得款项,并处以罚款。
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农用地调整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开发、整理、复垦集体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
2.权属调整要经过批准。
1.除飞地、插花地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作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由双方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调整协议。对需要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位置应尽量与开发整理前保持一致或大致相当。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调整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开发照例项目竣工后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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